时间: 2018-06-16 09:49:12 来源:雅安日报/北纬网
现实生活中,有些人为了绕过限购措施或者其他原因,借他人名义购置房产。借他人名义买房有哪些风险?近日,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。
案情:
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
2015年5月,陈某购买登记于汤某名下某房屋,成交价80万。在支付定金取得贷款承诺后,汤某以自己不是实际产权人,自己只是詹某借自己名义购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。而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(强制过户)诉讼。
法院:
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
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。但根据物权法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。涉案房产在未登记至詹某名下时,权属不能仅依据詹某与汤某直接的约定即发生变动,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,不具有物权效力。本案中陈某在不知情情况下完成购房的前置程序,房屋产权应当为陈某所有。
律师:
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
首先,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、朋友关系,基于感情信任,多为口头约定,较少签订书面协议,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。因为没有书面协议,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,引发的纠纷较多。
其次,购买房屋后,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,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,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。
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,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,再也要不回来。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。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,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,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。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审稿:白雨锶
责任编辑:郭涵
来源:雅安日报/北纬网 日期: 2018-06-16 09:49:12
编辑:郭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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